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9號
TNDV,110,補,509,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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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閎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龍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26,4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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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