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6號
TNDV,110,補,506,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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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謝峻傑
謝峻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秋萍

被 告 謝鄭瑟琴
謝瑞隆

謝瑞乾
謝瑞明
謝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中原告謝峻豪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7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
謝峻傑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116,4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2,5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38.80 16,700元/㎡ 謝峻豪10分之1 638.8㎡×16,700元/㎡×1/10=1,066,796元 2.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 (總面積) 522.22 788,300元 謝峻傑10分之1 788,300元×1/10=78,830元 3.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595.58 23,200元/㎡ 謝峻傑10分之1 595.58㎡×23,200元/㎡×1/10=1,381,747元 4. 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203.32 276,100元 謝峻傑10分之1 276,100元×1/10=27,61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4 28,500元/㎡ 謝峻傑10分之1 15.4㎡×28,500元/㎡×1/10=43,89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05.03 28,500元/㎡ 謝峻傑10分之1 205.03㎡×23,200元/㎡×1/10=584,336元 ①編號1訴訟標的價額:1,066,796元 ②編號2至6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116,413元 合計:3,183,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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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