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朱有生
訴訟代理人 朱家蓁
王龍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宗之繼承人、包萬進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66,400元(即按110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
部分面積之價額:3,200元×354平方公尺×1/2=566,4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