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50號
TNDV,110,補,350,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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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杜月英(即杜淵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及回復
登記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
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分別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8,391,018元【計算式:27,718,518+6,211,500+24,
461,000=58,391,01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5,9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566 7,773元 27,718,51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15 4,100元 6,211,5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208 7,625元 24,46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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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