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相 對 人 林瑞成律師即林福生之遺產管理人
陳世勳
溫進添
沈傳福
林松尉
吳全泰
林惠珠
林沈鳳英
王榮昆
尤俊評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聲請人提存之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以同額之105年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765號及101年度聲字 第119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77號提存事件, 提存101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仟萬元在 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105 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情,業據提出上開裁定及 提存書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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