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翊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涴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楠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 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 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