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31號
TNDV,110,消債聲,31,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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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麥兆緯

代 理 人 黃以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麥兆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麥兆緯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2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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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