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5號
TNDV,110,消債清,5,202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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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霈謙(原名劉奕煌

代 理 人 黃蘭英 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預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霈謙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納聲請費 ;且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審查完畢後,認為需命聲請人預 納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爰定期命繳納聲請費並預納進 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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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