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14號
TNDV,110,消債更,214,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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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上洲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補正如 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補正 及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則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
(一)請陳報自110年4月迄今,任職崙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 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 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
(二)請補正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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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崙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