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80號
TNDV,110,消債更,180,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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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請人 張繢乙張錦蘭

代理人 林家綾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 圖案者)「正本」。  
(二)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單中110年1月份所載姓名為「許庭禎」 ,並非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誤,並提出正確之薪資單到 院。
(三)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 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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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