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30號
TNDV,110,司聲,430,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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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賴華偉即賴榮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汐止樟樹灣郵局存證號碼第二三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欲將如附件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內容為 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惟遭郵務人員以「遷移新址不 明」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汐止樟樹灣郵局存證號碼000235號存證 信函等件影本及退回信封正本為證。查相對人現仍設籍於「 臺南市○○區○○○00號」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 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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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