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25號
TNDV,110,司聲,325,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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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呂金順
相 對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0 年度營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相對人部分勝訴 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 其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先行墊付)、鑑定費 用6,000元(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 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確定為2,500元(計算式:〈1,000元+6,000元〉÷2-1000元 =2,50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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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