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050號
TNDV,110,司繼,2050,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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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張燕芬

張然鑫

張俊仁

張燕雲

張燕娟


張弘

張伯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張李寶環(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區○○里○○街000巷0號之10)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李寶環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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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