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9號
TNDV,110,司拍,139,202107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相 對 人 蔡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 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 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 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 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 年4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8年4月9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 款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12日起至115年4月12日 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相對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時,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 通知相對人後,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309,985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並已催 告相對人清償,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帳務 查詢單、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各1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臺南市 鹽水區 北門段 446 93.56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一層 二層 騎樓 合計 面積單位 01 13 臺南市○○區○○路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1.76 58.56 14.40 114.72 平方公尺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