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蕭廖月暇
聲 請 人 蕭鴻凱
聲 請 人 蕭啓源
聲 請 人 蕭慰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世杰、陳世亮、陳世宗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 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