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1008號
SLDV,88,訴,1008,20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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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送
  被   告 聯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體灝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蕭富山律師
  被   告 柏誠通運股
  法定代理人 高太山
  被   告 藍波通運股
  法定代理人 張進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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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