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8年度,203號
SLDV,88,簡上,203,20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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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居台北市○○街一五七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B   法官 陳麗芬
~B 法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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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