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居台北市○○街一五七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B 法官 陳麗芬~B 法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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