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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882號
TNDV,110,司促,15882,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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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8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孟勲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8年12月1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 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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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