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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08號
TNDV,110,司促,12708,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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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債 權 人 浩紳上多媒體創意有限公司(原名稱:隆誠廣告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十藝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以董事為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公司之經理 人或清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此觀公司法第 8條第1、2項規定即明。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人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 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亦有 明確規定。是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未經前述負責 人代表提出者,如未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補正,其聲請自非適 法。
二、查本件聲請係由第三人林邑珮代表債權人提出,惟債權人已 於民國110年1月21日由隆誠廣告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浩 紳上多媒體創意有限公司,現任債權人之董事為第三人許哲 彬,林邑珮已非債權人之董事,並無代表債權人權限,此有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及 債權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 請顯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通知債權人 於7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今仍未由債權人之董事代表債權 人提出本件聲請,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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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紳上多媒體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誠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