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失能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4號
TNDV,109,保險,1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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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
原 告 郭麗琴

訴訟代理人 歐柏宏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aloom Tham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能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 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 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 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 第1項、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係王銘陽,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Saloom Tham,經被告 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開資訊觀 測站歷史重大消息查詢網頁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67頁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3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67, 482元,及自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53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00年11月7日向被告投保保單號碼第00000000號中國 人壽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下稱系爭保險附約),系爭保險附約之保險金額為1,000, 000 元,嗣提高為1,237,311元;訴外人東方學校財團法人 東方設計大學復於107年8月1日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向被告 加保保單號碼第Z000000000號團體保險契約,保險項目包含 本人傷害保險(下稱系爭傷害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300, 000元,及2-11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甲型)即團體1年定 期人壽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下稱系爭失能保險契約),保險 金額為1,000,000元。
㈡嗣原告於107年8月15日因車禍受有後腦震盪後遺症,經高雄 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下稱榮總臺南分院)持續治療,並於 108年8月23日診斷為「步態不穩,需拐杖助行,中樞神經系 統遺存障害,終身無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陪伴」,顯已達 系爭保險附約、系爭傷害保險契約、系爭失能保險契約附表 一殘廢程度第1-1-3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 身無工作能力者(下稱系爭障害),原告依系爭保險附約、 系爭傷害保險契約、系爭失能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詎被告以原告現況非意外所致,難認保險事故已發生為由 拒絕給付,為此,爰依系爭保險附約、系爭傷害保險契約、 系爭失能保險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967,482元,及自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車禍前,即已罹患慢性腎臟病晚期、貧血 等疾病,並自102年間起因該等疾病頻繁發生頭暈、眩暈、 嘔吐等症狀,難認原告係因意外傷害事故產生系爭障害;原 告並未舉證證明意外傷害事故已發生且與系爭障害具因果關 係,被告自無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56頁、第119頁至 第121頁、第160頁至第161頁):
㈠原告於100年11月7日向被告投保保單號碼第00000000號中國 人壽新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加系爭保險附約,系爭保 險附約之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嗣依不爭執事項㈧、㈨所 示函、令,提高保險金額為1,237,311元。 ㈡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於107年8月1日以原告為被保 險人,向被告加保保單號碼第Z000000000號團體保險契約, 保險項目包含系爭傷害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300,000 元、 系爭失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 ㈢原告提出之榮總臺南分院108年8月23日診斷證明書記載:「



病名:腦震盪後遺症。醫師囑言:病患於107年8月15日車禍 受傷,之後於108年2月1日,108年2月22日,108年3月22日 ,108年4月26日,108年5月31日,108年6月28日,108年7 月26日,108年8月23日至神經科門診就醫,上述病因頭暈頻 發作,步態不穩,需拐杖助行,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害,終 身無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陪伴,症狀固定」之內容。 ㈣系爭保險附約第5條保險範圍約定:「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 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 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第 7條第1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遭受第5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附件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 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如本院卷 一第87頁所示之附件一即「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記載 :「編碼1-1-3: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殘廢等級3級,給付 比例80%」之內容。
㈤如本院卷一第239頁至第259頁所示系爭傷害保險契約保單條 款第5條保險範圍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 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第7條第1 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遭遇第5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180日以內致成附件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 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約保險 金額計算。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本院卷一第245頁所示之附件一即「殘廢程度與保險 金給付表」記載:「編碼1-1-3: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 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上可自理者,殘廢等級3級,給付比例80%。」之內容。 ㈥如本院卷一第251頁至第259頁所示系爭失能保險契約保單條 款第3條2至11級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保險範圍(甲型)約 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 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第6條第1項2至11級意外傷害殘廢保 險金的保險給付(甲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遭受第3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附件一『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 所列第2至11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2至11級意外 傷害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 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如本院卷一第254頁所示之附 件一即「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記載:「編碼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殘廢等級3級,給付 比例80%。」之內容。
㈦原告於107年8月15日至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下稱臺南醫院 )急診,如本院卷一第266頁所示之護理紀錄單記載:「病 患來診為過馬路時被機車撞到,左後腦血腫,……依醫囑給予 安排檢查:Brain CT、無顯影……值班醫師陳建榮醫師診視病 患後,Brain CT:無明顯異常,病人症狀改善,予以出院。 ……」之內容。
㈧如本院卷一第445頁所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19日金 管保財字第10502502804號函記載:「說明:新送審之個人 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 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 核備或備查之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險)商品,如僅 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 則』第25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之內容。
㈨如本院卷一第447頁所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19日金 管保財字第10502502801號令記載:「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第5條規定訂定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 險)危險發生率相關規定如下:㈠自106年1月1日起個人傷害 保險主契約及附加契約第1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 含全殘)不得低於萬分之2.4543(即萬分之8.181之30%), 且不得高於萬分之6.5448(即萬分之8.181之80%)。……」之 內容。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110年2月9日 成附醫秘字第1100002764號函檢附之病情鑑定報告書記載: 「依一般醫療常規而言,腦震盪患者常見症狀為何?持續 期間通常為多久?是否有痊癒之可能?答覆:一般腦震盪之 症狀為頭痛、眩暈、倦怠、煩躁、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



退。臨床上大多數病人症狀約3個月内就會改善消失,大部 分在1年內會痊癒。腦震盪症候群(Post Concussion Syndro me),原則:甲、標準程序(Standard):針對此題目並沒有L evelI的研究,可提供足夠資料作標準程序。乙、指引(Guid eline):對腦震盪症候群病患的各項臨床症狀,例如頭痛、 失眠、沮喪等,須分別排除是否有次專科領域的功能性或器 質性病因;若有,則須同時予以治療。排除上述病因後,治 療腦震盪症候群病患最重要的是:『詳細解釋病情以及提供 病患教育(Patient Education)』。當病患明白這些症狀大 部分在1年內會痊癒,則繼發的心理情緒症狀會大為減少, 有助於提高治療成效,並能使病患早日恢復生活品質,或重 返工作職場。丙、建議(Options):腦震盪症候群的各種表 現,因為發生的治病機轉互有不同,在治療的考量上宜個別 討論。參考資料:台灣版輕度及嚴重頭部外傷治療準則,台 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慢性腎臟病患者常見病徵為何?是否 可能引起暈眩、嘔吐等症狀?答覆:根據內科學教科書Harr ison,腎臟科教科書Brenner and Rector’s the Kidney, 以及醫學綜合資料庫UpToDate之描述,加上臨床過往之經驗 ,慢性腎臟病患之症狀,常見為虛弱、易感疲勞、食慾不佳 、噁心、嘔吐、皮膚搔癢,尿量減少或水腫、小便次數頻繁 、小便顏色或泡沫增加及改變,貧血、血壓上升、睡眠品質 下降…等。症狀的出現及嚴重程度,會隨著慢性腎臟病期別 的進展顯現及日趨嚴重,但絕大多數病人通常要到慢性腎臟 病第四期之後(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為小於30mL/min),上 述症狀才會明顯。慢性腎臟病引起暈眩比較少於教科書等參 考資料提及,可能的直接關聯性較少,但因慢性腎臟病常伴 隨貧血(尤其是第五期之後),以及高血壓之血壓上升不易 控制,是有可能造成頭暈。至於嘔吐則常見於慢性腎臟病患 者,尤其是第五期之後,於接近洗腎前的尿毒症狀十分常見 。上述症狀通常會持續反覆發生,直到尿毒症因透析或腎移 植而有所改善。病患於102年文賢內科診所病歷之記載,於9 9年之腎功能檢查,肌酸酐當時就已達4.9mg/dL,至少為慢 性腎臟病第四期(病歷描述為第五期),診斷亦提及貧血、 眩暈、缺鐵性貧血部分原因於病歷描述亦提及Menorrhagia( 經血過多),有給予鐵劑之治療。於107年9月26日病歷亦可 見供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健保使用之紅血球生成素NESP開 始有施打紀錄。108年6月24日病歷手寫處亦有「改EPO/DPOq 7〜10天」之使用紅血球生成素之紀錄。依健保規定,血紅素 未超過11g/dL之慢性腎臟病第五期病患,可由健保給付紅血 球生成素,因此當時應仍有血紅素不足11g/dL之貧血。至於



是否會造成頭暈則為每個人忍受程度不一,會有不一樣表現 ,但也較少有『天旋地轉』式的『眩』的表現。嘔吐部分,常常 與尿毒嚴重程度呈正相關,病患於文賢內科診所高榮台南 分院、奇美醫院所列出之檢查結果,尿素氮(BUN)於106、10 7、108年度已偏高,常為60mg/dL以上,甚至多次於診所之 紀錄為超過100。高尿素氮血症可能會時有噁心嘔吐之現象 (但因每個人對尿毒的忍受力不同,並不一定就會有這些症 狀)。本件郭麗琴之體況,是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 之1-1-3項失能程度所謂『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害,終身無工 作能力』?答覆:郭麗琴目前因暈眩及雙下肢無力,需輔具 協助勉強可行走,需輪椅代步,且有智力減退現象(MMSE:2 3/30)。自108年1月20日於奇美醫院急診及108年1月20日至1 08年8月23日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治療。無明顯改善 。體況符合『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之條 文。」之內容。
成大醫院110年6月8日成附醫秘字第1100011033號函檢附之病 情鑑定報告書記載:「依上開函意見所載,原告郭麗琴自9 9年起至少為慢性腎臟病第四期,診斷亦提及貧血,並至108 年6月仍因血紅素不足之貧血接受藥物治療,則郭麗琴頭暈 之症狀,是否可能因自身所罹患之各項疾病所致?答覆:致 頭暈症狀之診斷,除貧血之外,常見於腦神經相關之中樞性 原因,及内耳平衡相關之週邊性原因的頭暈或暈眩。但因病 歷記載內容無提及相關之診斷證明其有內耳不平衡相關容易 眩暈之表現,所以此部分可能性較少。至於腦神經部分造成 之中樞性相關頭暈無法完全排除,但仍以貧血可能為比較主 要之原因(尤其該病患長期治療其貧血,貧血未改善,自然 頭暈狀況就無法改善)。其他如前所述,慢性腎臟病直接造 成頭暈之機會較少,亦無相關病態生理可供解釋。慢性腎臟 病相關貧血後之頭暈與慢性腎臟病關係非為直接關係,常為 透過貧血機轉所致。又依原鑑定報告所載,原告目前之體 況,除暈眩外尚合併有雙下肢無力及智力減退之情形,前揭 雙下肢無立及智力減退等症狀是否與原告自身所罹患之各項 疾病相關?答覆:原告患有慢性腎衰竭及貧血等疾病,和其 下肢無力及智力減退應無直接相關。原告是否可能係因自 身所罹患之多項疾病,致其目前之體況符合系爭保險契約中 所約定之『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答覆 :病患不會單純因腎衰竭及貧血導致體況符合契約中所約定 之『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內容。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56頁):
  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保險附約、系爭傷害保險契約及系爭失



能保險契約,給付「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示編碼1- 1-3殘廢等級之保險金各989,848元、240,000元、800,000元 ,扣除被告已給付之62,366元後為1,967,482元,有無理由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 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 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定有明文。又依不 爭執事項㈣、㈤、㈥所載內容,可知意外傷害保險係承保因意 外傷害所致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 在原因,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故),所謂外來事故( 意外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 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換言之,意外事故與殘廢或 死亡結果之發生間,需有相當因果關係,於此情形,保險人 始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 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 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 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 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 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 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 15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 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7年8月15日發 生車禍受傷導致系爭障害乙節,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 明,原告對於其有系爭障害係因前揭車禍所致之事實,即應 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主張其因前揭車禍導致系爭障害乙情,固據提出榮總臺 南分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9頁)。經查: ⒈本院囑託成大醫院鑑定腦震盪及慢性腎臟病患者之症狀及原 告之體況是否有系爭障害,該院稱:「一般腦震盪之症狀 為頭痛、眩暈、倦怠、煩躁、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退。 臨床上大多數病人症狀約3個月内就會改善消失,大部分在1 年內會痊癒。……。慢性腎臟病患之症狀,常見為虛弱、易 感疲勞、食慾不佳、噁心、嘔吐、皮膚搔癢,尿量減少或水 腫、小便次數頻繁、小便顏色或泡沫增加及改變,貧血、血



壓上升、睡眠品質下降…等。症狀的出現及嚴重程度,會隨 著慢性腎臟病期別的進展顯現及日趨嚴重,但絕大多數病人 通常要到慢性腎臟病第四期之後(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為小 於30mL/min),上述症狀才會明顯。慢性腎臟病引起暈眩比 較少於教科書等參考資料提及,可能的直接關聯性較少,但 因慢性腎臟病常伴隨貧血(尤其是第五期之後),以及高血 壓之血壓上升不易控制,是有可能造成頭暈。至於嘔吐則常 見於慢性腎臟病患者,尤其是第五期之後,於接近洗腎前的 尿毒症狀十分常見。上述症狀通常會持續反覆發生,直到尿 毒症因透析或腎移植而有所改善。病患於102年文賢內科診 所病歷之記載,於99年之腎功能檢查,肌酸酐當時就已達4. 9mg/dL,至少為慢性腎臟病第四期(病歷描述為第五期), 診斷亦提及貧血、眩暈、缺鐵性貧血部分原因於病歷描述亦 提及Menorrhagia(經血過多),有給予鐵劑之治療。於107 年9月26日病歷亦可見供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健保使用之 紅血球生成素NESP開始有施打紀錄。108年6月24日病歷手寫 處亦有「改EPO/DPOq7〜10天」之使用紅血球生成素之紀錄。 依健保規定,血紅素未超過11g/dL之慢性腎臟病第五期病患 ,可由健保給付紅血球生成素,因此當時應仍有血紅素不足 11g/dL之貧血。至於是否會造成頭暈則為每個人忍受程度不 一,會有不一樣表現,但也較少有『天旋地轉』式的『眩』的表 現。嘔吐部分,常常與尿毒嚴重程度呈正相關,病患於文賢 內科診所、高榮台南分院、奇美醫院所列出之檢查結果,尿 素氮(BUN)於106、107、108年度已偏高,常為60mg/dL以上 ,甚至多次於診所之紀錄為超過100。高尿素氮血症可能會 時有噁心嘔吐之現象(但因每個人對尿毒的忍受力不同,並 不一定就會有這些症狀)。郭麗琴目前因暈眩及雙下肢無 力,需輔具協助勉強可行走,需輪椅代步,且有智力減退現 象(MMSE:23/30)。自108年1月20日於奇美醫院急診及108年 1月20日至108年8月23日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治療。 無明顯改善。體況符合『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工 作能力』之條文。」等語,有該院110年2月9日成附醫秘字第 1100002764號函及檢附之病情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85頁至第90頁),足見腦震盪雖會產生頭痛、眩暈等 症狀,多數患者於3個月內即會改善消失,並於1年內痊癒; 而慢性腎臟病常伴隨貧血及血壓上升,可能造成頭暈,患者 於第四期後嘔吐、貧血、血壓上升等症狀漸趨嚴重,尤其第 五期後接近洗腎前尿毒症狀十分常見,上開症狀會反覆發生 ,直到尿毒症因透析或腎移植始能改善;且原告因暈眩、雙 下肢無力及智力減退現象,其體況符合系爭障害。



 ⒉原告雖以上開診斷證明書為據,主張其因前揭車禍導致系爭 障害,然將上開病情鑑定報告書與臺南醫院護理紀錄單(見 本院卷一第371頁)對照觀之,可知原告因前揭車禍至臺南 醫院急診時,經診斷為腦震盪、頭部損傷,縱因腦震盪產生 頭痛、眩暈等症狀,該等症狀約於3個月內即會改善消失, 並於1年內痊癒,而原告因頭暈頻發作,步態不穩,需拐杖 助行,於108年2月1日起至榮總臺南分院就診,並於108年8 月23日診斷為「步態不穩,需拐杖助行,中樞神經系統遺存 障害,終身無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陪伴」,原告之體況雖 符合系爭障害,惟原告於108年2月1日至榮總臺南分院就診 時,距離前揭車禍發生時,已相隔5月餘,尚難遽認原告因 前揭車禍導致系爭障害;況且,本院依被告聲請函詢成大醫 院關於原告是否因自身疾病導致系爭障害,該院稱:「致 頭暈症狀之診斷,除貧血之外,常見於腦神經相關之中樞性 原因,及内耳平衡相關之週邊性原因的頭暈或暈眩。但因病 歷記載內容無提及相關之診斷證明其有內耳不平衡相關容易 眩暈之表現,所以此部分可能性較少。至於腦神經部分造成 之中樞性相關頭暈無法完全排除,但仍以貧血可能為比較主 要之原因(尤其該病患長期治療其貧血,貧血未改善,自然 頭暈狀況就無法改善)。其他如前所述,慢性腎臟病直接造 成頭暈之機會較少,亦無相關病態生理可供解釋。慢性腎臟 病相關貧血後之頭暈與慢性腎臟病關係非為直接關係,常為 透過貧血機轉所致。原告患有慢性腎衰竭及貧血等疾病, 和其下肢無力及智力減退應無直接相關。病患不會單純因 腎衰竭及貧血導致體況符合契約中所約定之『中樞神經系統 遺存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等語,有該院110年6月8日 成附醫秘字第1100011033號函檢附之病情鑑定報告書存卷可 查(見本院卷二第145頁至第147頁),顯見原告雖患有腎衰 竭及貧血等疾病,該等疾病不會直接導致原告有下肢無力及 智力減退等症狀,故原告有系爭障害並非自身罹患疾病所致 ;而原告之體況雖符合系爭障害,亦須系爭障害為前揭車禍 所致,始符合請領殘廢給付保險金之要件,惟上開2份病情 鑑定報告書並未認定原告係因前揭車禍導致系爭障害,自難 以病情鑑定報告書內容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故以現有證據 資料,尚難遽認原告有系爭障害係因前揭車禍所致。此外, 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因前揭車禍致其受有系爭障 害,難認已盡舉證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當屬 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保險附約、系爭傷害保險契約及系爭 失能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967,482元,及自109年9月2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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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