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87號
TNDM,110,聲,887,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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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名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
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8年執字第258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定有明文。準此,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 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又該條所稱「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 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 第21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徐名驄前因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 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67號判決撤銷改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復經受刑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 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7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258號指揮執行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8號全卷核閱無誤。 是本件檢察官所核發之執行傳票係為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67號判決所處之主刑,而本件受刑人 對檢察官執行上開確定刑期之有期徒刑4年2月部分不服,因 身體因素欲聲請檢察官停止執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諭 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對 本件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然裁定並無類似或準用刑事 訴訟法移轉管轄之規定,本院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 送他院。準此,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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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