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91號
TNDM,110,聲,1191,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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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姵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姵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姵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8、10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刑並以110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7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 件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1年7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 。又受刑人於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500號核准假釋在案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10年12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14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672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 ,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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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