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寶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寶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四日以法矯署教字第一一00一六七二五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一0年十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