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鉑頵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鉑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鉑頵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各次犯行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依法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