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欽城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欽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欽城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6日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易 服勞役4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 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