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518號
TNDM,110,簡,1518,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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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忠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營偵字第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忠智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唐忠智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 所需,竟因無錢花用,恣意行竊,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 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 念,法紀觀念薄弱;再考量其本案2 次犯罪手段、未遂犯部 分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所得財物之價值、造成告訴人吳玉 粉之損失及不便,惟斟酌其犯後坦認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完畢等情,有臺南市新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紙附於110年度簡字第1518號卷內可稽;暨其於警詢時自述 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 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同有規定。查被告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如前所述,如就本件犯罪所得再予沒收,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營偵字第791號
  被   告 唐忠智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忠智於民國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 09年11月10日以109年簡字第3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緩刑2年確定(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下列時間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南市○○區○ 鎮00號由吳玉粉所管理之忠義元帥廟,為下列行為:(一)於109年10月17日上午8時26分許,徒手竊取上開地點香油錢 箱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二)於110年1月24日下午3時28分許,手持上開地點籤詩搗弄香 油錢箱口,並持磚頭敲打鎖頭而著手行竊,惟未能敲開鎖頭 而未遂,隨即逃離現場。
二、案經吳玉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忠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吳玉粉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 圖1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欄ㄧ(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 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所犯1次竊盜罪嫌、1次竊盜未 遂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犯罪事 實欄一(二)所為,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竊得財物 ,屬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 輕之。
三、被告竊盜所得之現金5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宣告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檢察官 張 佳 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智 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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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