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冠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810
、8572、9337、10470、10735、108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冠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件附表編號5「竊得財物欄」原記載之「499」應更 正為「449」;另證據部分補充各如附表一所示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冠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 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 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其所犯上開 各罪,仍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案紀錄 ,仍不思改過,再度為貪圖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茲 生危害,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智識 程度、家庭狀況、行竊手段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如附表一編號1至9「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 所竊得之如附表一編號10「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考,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 竊得財物 證據資料 宣告刑及沒收 1 110年3月24日下午17時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 遊戲光碟3片,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99元 ⒈被害人陳昭安、證人林宣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19至27、37頁)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28日勘驗筆錄(110年度偵字第7810號偵查卷第37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參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3月26日上午7時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100元 ⒈被害人王建雄、證人林宣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1至33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貳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3月17日上午9時3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唯勝門市)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264元 ⒈被害人李孟蓁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三卷第19至21、29至33頁)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28日勘驗筆錄(110年度偵字第7810號偵查卷第35至36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貳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3月17日下午15時34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唯勝門市) 遊戲光碟1片,價值 132元 ⒈被害人李孟蓁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三卷第23至33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0年4月15日上午5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常榮店) 遊戲儲值卡8張,價值共449元(起訴書誤載為499元) ⒈被害人邱凱裕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四卷第9至23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儲值卡捌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4月16日下午15時26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立人門市) 遊戲光碟4片,價值共1,596元 ⒈被害人鄭延盈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五卷第33至35、59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肆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0年4月20日凌晨0時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立人門市)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398元 ⒈被害人鄭延盈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五卷第37至41、51至59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貳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0年4月25日上午1時34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立人門市)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798元 ⒈被害人鄭延盈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五卷第43至45、59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貳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0年4月25日上午5時37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立人門市) 遊戲光碟1片,價值 199元 ⒈被害人鄭延盈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五卷第47至51、59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光碟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0年4月3日上午3時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仁興門市) 遊戲光碟4片,價值共1,596元 ⒈被害人黃文相、證人林宣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⒊電子發票存根聯、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搜索及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六卷第73至109、117頁) ⒋本院110年聲搜字418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六卷第51至57、71頁) 張冠群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810號 110年度偵字第8572號
110年度偵字第9337號
110年度偵字第10470號
110年度偵字第10735號
110年度偵字第10880號
被 告 張冠群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冠群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 第214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陳昭安等人 疏於注意之際,徒手將附表所示之光碟放入衣物中,得手後 隨即騎車離去。嗣因陳昭安等人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昭安、王建雄、邱凱裕、鄭延盈分別訴請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四分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及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冠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林宣文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編號1、2、10所示時間,騎車搭載證人林宣文前往附表編號1、2、10所示地點之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陳昭安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4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4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王建雄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6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0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 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7 證人即被害人李孟蓁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3、4之犯罪事實。 8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5張、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3、4之犯罪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邱凱裕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10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4張、被告張冠群穿著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 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鄭延盈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附表編號6至9之犯罪事實。 12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6張、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6至9之犯罪事實。 13 證人即被害人黃文相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 1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電子發票1紙、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3張、現場及扣案照片8張、現場蒐證照片5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證明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冠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10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 文、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盜所得如附表 所示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並 未扣案,請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 追徵其價額。
四、末請審酌被告之前屢次前往娃娃機店竊取財物,已遭法院判 處拘役及有期徒刑,且剛在109年10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仍然不知悔改,馬上又在110年3、4月間,再犯本 件高達10次的超商竊盜罪嫌,及其竊盜犯行遍佈臺南市各區 超商等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檢察官 高 振 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丁 銘 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被害人 竊得財物 1 110年3月24日17時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 陳昭安 遊戲光碟3片,價值共499元 2 110年3月26日7時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 王建雄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100元 3 110年3月17日9時37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李孟蓁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264元 4 110年3月17日15時3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李孟蓁 遊戲光碟1片,價值共132元 5 110年4月15日5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 邱凱裕 星城遊戲儲值卡8張,價值共499元 6 110年4月16日15時26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鄭延盈 遊戲光碟4片,價值共1596元 7 110年4月20日0時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鄭延盈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398元 8 110年4月25日1時33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鄭延盈 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798元 9 110年4月25日5時37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鄭延盈 遊戲光碟1片,價值共199元 10 110年4月3日3時9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黃文相 遊戲光碟4片,價值共1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