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84號
TNDM,110,單禁沒,84,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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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逸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 文規定。
三、查被告侯逸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63號、2825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10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又 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確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30公 克),亦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 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 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 上無法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 收銷燬之。準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用罄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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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