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81號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奇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
08年度偵字第11014號、第1505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
字第19445號、110年度偵字第1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奇犯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肆拾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陳金奇(綽號「梨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 及持有,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毒品交 易之工具,與如附表所示之購買者聯繫約定交易之時間、地 點後,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交易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 交易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數量、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購 毒者郭再興10次、黃俊雄3次、徐榮鍾5次、李建湘6次、呂 忠奮1次、林金松4次、陳裕文2次、蕭智偉3次、梁世明2次 、鄭瓊龍2次、劉灌維3次、潘家寶3次,並取得購毒價金( 附表編號39部分,劉灌維尚有賒欠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於民國108年6月26日15時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顏玉珠所有)、分裝袋1包、 吸食器1組、勺子1支、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 0000號SIM卡1張)、平板電腦1臺、電子磅秤1個等物,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移送及自動檢舉簽分偵辦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涉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11014號、第15050號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前 開已提起公訴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09年度偵字第194 45號、110年度偵字第1782號追加起訴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 毒品之犯行,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之其他犯行,屬一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合法,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先予敘明。
㈡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 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1-本院卷第115至119頁、第149 至158頁、第227至241頁,2-本院卷第93至95頁、第125至13 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 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 有證據能力。
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據及本院108年聲搜字 第67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1-偵1卷第45至48頁、第50至51頁)、 搜索現場照片影本4張(1-偵1卷第56至57頁)在卷可稽,復 有扣案HTC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可為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又 本件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確有因販賣第二級 毒品,取得相當之對價,並陳稱其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是賺一些自己施用,或是從中抽取部分毒品供己施用等語( 1-本院卷第115頁,2-本院卷第92頁),是被告為圖賺取費 用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或將購得之毒品以數量進多出少 方式,拿取其中少許供己施用,獲取免費甲基安非他命以節 省購毒費用支出,均為其販賣毒品之利益,其主觀上確實有 獲取不法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於109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經 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上限提 高,修正後之規定顯然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論處。
㈡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㈢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犯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44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另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90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年4月11日執行完 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雖為累犯。然本院依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被告前開所犯刑責為偽 造文書罪,與其於本案中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及侵 害法益不同、情節亦有異,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之情形,為避免發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所生罪刑不相 當之情形,爰不予加重,併此敘明。
㈥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 ,故就其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應適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本身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應知甲基安非他命對人身心戕害之 嚴重性,且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嚴厲查禁之行為,竟無 視法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所為戕害人體健康,危 害社會治安和善良秩序,亦顯見其漠視政府防制毒品之政策 與決心,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離婚,小孩由前妻扶養 ,從事水電跟粗工等工作,暨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 數量、次數與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 及現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大多依其所宣 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本諸刑罰經 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之儆懲與更生,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沒收:
1.扣案HTC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 被告所有,門號係綽號「報紙」之人申辦後,即交付被告使 用,為供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時聯絡使用,經被告供陳在 卷(1-警卷第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宣告沒收之。
2.被告於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除附表編號39部分, 僅向劉灌維收取500元、尚賒欠500元,其餘部分均取得購毒 對價,均係屬其不法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3.至其餘扣案物,均乏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故 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修正前)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毒品數量/金額(新臺幣) 證據 所犯罪名及處刑 1 郭再興 108年4月9日18時20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郭再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0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8年5月1日14時23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300元1包(重約0.65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0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8年5月4日15時12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0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8年5月5日20時12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500元1包(重約1公克 )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0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8年5月10日20時51分許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圍牆旁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300元1包(重約0.65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10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8年5月15日12時52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500元1包(重約1公克 )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10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8年5月18日18時52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108年聲監字第26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7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10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8年5月20日19時46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10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8年5月27日7時59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108年聲監字第26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7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10至111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8年5月29日11時50分許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一街與太子二街交岔路口旁之田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300元1包(重約0.65公克) 1.證人郭再興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92至107頁,1-偵1卷第371至376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17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108年聲監字第26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7頁) 4.郭再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12至113頁) 5.郭再興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11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黃俊雄 108年4月5日23時59分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大人廟保西代天府附近 黃俊雄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黃俊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137至142頁,1-偵1卷第305至308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48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黃俊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45至146頁) 5.黃俊雄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44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08年5月9日19時30分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大人廟保西代天府附近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3,500元1包(重約1.8公克) 1.證人黃俊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137至142頁,1-偵1卷第305至308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48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黃俊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45至146頁) 5.黃俊雄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44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8年5月10日22時43分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大人廟保西代天府附近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黃俊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137至142頁,1-偵1卷第305至308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48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黃俊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45至146頁) 5.黃俊雄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44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徐榮鍾 108年3月30日20時30分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大人廟保西代天府附近 徐榮鍾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1包(重約0.65公克) 1.證人徐榮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42至53頁,1-偵1卷第285至290頁、第293至294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64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徐榮鍾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55頁) 5.徐榮鍾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58至5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8年4月1日20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住處門口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1包(重約0.65公克) 1.證人徐榮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42至53頁,1-偵1卷第285至290頁、第293至294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64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徐榮鍾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55頁) 5.徐榮鍾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58至5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8年5月13日16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住處門口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1包(重約0.65公克) 1.證人徐榮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42至53頁,1-偵1卷第285至290頁、第293至294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64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徐榮鍾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56頁) 5.徐榮鍾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58至5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8年5月16日16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住處門口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1包(重約0.65公克) 1.證人徐榮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42至53頁,1-偵1卷第285至290頁、第293至294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64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徐榮鍾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57頁) 5.徐榮鍾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58至5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08年5月21日10時49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奇金住處門口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量不詳) 1.證人徐榮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42至53頁,1-偵1卷第285至290頁、第293至294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64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108年聲監字第26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7頁) 4.徐榮鍾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57頁) 5.徐榮鍾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58至59頁) 6.徐榮鍾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偵1卷第193、267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李建湘 108年4月2日13時4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李建湘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李建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68至81頁,1-偵1卷第181至182頁、第183至18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89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李建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85至86頁) 5.李建湘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83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08年4月6日15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李建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68至81頁,1-偵1卷第181至182頁、第183至18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89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李建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85至86頁) 5.李建湘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83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08年4月12日8時40分許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新永安有線電視公司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李建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68至81頁,1-偵1卷第181至182頁、第183至18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89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李建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85至86頁) 5.李建湘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83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08年4月18日9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李建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68至81頁,1-偵1卷第181至182頁、第183至18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89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李建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85至86頁) 5.李建湘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84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08年4月23日13時1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李建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68至81頁,1-偵1卷第181至182頁、第183至18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89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李建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85至86頁) 5.李建湘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84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08年5月26日7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李建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68至81頁,1-偵1卷第181至182頁、第183至189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89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517號、第51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8至41頁) 4.李建湘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85至86頁) 5.李建湘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84頁) 6.李建湘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偵1卷第131、16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呂忠奮 108年5月3日22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呂忠奮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呂忠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警卷第120至126頁,1-偵1卷第89至90頁、第91至94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第134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4.呂忠奮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警卷第130至131頁) 5.呂忠奮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警卷第12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林金松 108年3月29日8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住處內 林金松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林金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99至107頁、第121至127頁) 2.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08年4月5日20時5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住處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林金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99至107頁、第121至127頁) 2.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08年5月2日17時許 臺南市東區東寧路路邊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1包(重約0.9公克) 1.證人林金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99至107頁、第121至127頁) 2.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5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108年5月15日22時23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住處門口 林金松持用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5公克) 1.證人林金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99至107頁、第121至127頁) 2.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108年聲監字第268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4至37頁) 4.林金松之尿液採證同意書、尿液初步檢驗結果報告(1-偵1卷第109至111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陳裕文 108年4月8日5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陳裕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6,500元1包(重約1錢) 1.證人陳裕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389至397頁、第445至448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1-偵1卷第413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陳裕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偵1卷第399至401頁) 5.陳裕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偵1卷第409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108年4月20日10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6,500元1包(重約1錢) 1.證人陳裕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389至397頁、第445至448頁) 2.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1-偵1卷第413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警卷第32至33頁) 4.陳裕文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偵1卷第399至401頁) 5.陳裕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偵1卷第411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蕭智偉 108年3月12日11時33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蕭智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量不詳) 1.證人蕭智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469至477頁,1-偵2卷第39至41頁) 2.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3月21日南院武刑凱108聲監可字第90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1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偵1卷第533、539至541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08年3月12日15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蕭智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由蕭智偉女友王彩育前往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與陳金奇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量不詳) 1.證人蕭智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469至477頁,1-偵2卷第39至41頁) 2.證人王彩育於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517至518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3月21日南院武刑凱108聲監可字第90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1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偵1卷第533、539至541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108年3月13日6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7-11超商外 蕭智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量不詳) 1.證人蕭智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1-偵1卷第469至477頁,1-偵2卷第39至41頁) 2.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警卷第25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3月21日南院武刑凱108聲監可字第90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3月17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133212號函暨偵查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ㄒ院108年聲監字第11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偵1卷第533至541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梁世明 108年3月30日17時15分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多福超商外 梁世明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 700元1包( 重約0.3公克 ) 1.證人梁世明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25至33頁,2-偵1卷第69至71頁) 2.梁世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35至37頁) 3.梁世明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41頁)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1卷第45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1至132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108年5月10日0時15分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多福超商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 800元1包( 重約0.3公克 ) 1.證人梁世明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25至33頁,2-偵1卷第69至71頁) 2.梁世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35至37頁) 3.梁世明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41頁)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1卷第45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268號、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3至136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鄭瓊龍 108年4月18日21時21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租屋處外 鄭瓊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7公克) 1.證人鄭瓊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49至55頁、第57至61頁,2-偵1卷第85至87頁) 2.鄭瓊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2卷第67至71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1卷第77頁) 4.鄭瓊龍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63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1至132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108年5月14日22時許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鄭瓊龍住處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7公克) 1.證人鄭瓊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49至55頁、第57至61頁,2-偵1卷第85至87頁) 2.鄭瓊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2卷第67至71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1卷第77頁) 4.鄭瓊龍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63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268號、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3至136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劉灌維 108年4月5日21時15分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多福超商外 劉灌維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惟劉灌維賒欠交易價金500元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3公克) 1.證人劉灌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79至87頁,2-偵1卷第85、87至88頁) 2.劉灌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93至95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2卷第103頁) 4.劉灌維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89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8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1至132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108年4月27日18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多福超商外 劉灌維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2包(重約1公克 ) 1.證人劉灌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79至87頁,2-偵1卷第85、87至88頁) 2.劉灌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93至95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2卷第103頁) 4.劉灌維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89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268號、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3至136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108年5月4日10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五街之多福超商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3公克) 1.證人劉灌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79至87頁,2-偵1卷第85、87至88頁) 2.劉灌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93至95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2卷第103頁) 4.劉灌維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89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268號、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3至136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潘家寶 108年5月4日19時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租屋處外 潘家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金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相約在左列時間、地點見面並約定交易內容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000元1包(重約0.3公克) 1.證人潘家寶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101至110頁,2-偵1卷第85、88至89頁) 2.潘家寶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111至113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1卷第119頁) 4.潘家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117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268號、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3至136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108年5月8日22時10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租屋處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1包(重約0.6公克) 1.證人潘家寶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101至110頁,2-偵1卷第85、88至89頁) 2.潘家寶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111至113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1卷第119頁) 4.潘家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117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268號、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3至136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108年5月16日23時45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陳金奇租屋處外 同上 甲基安非他命1,500元1包(重約0.4公克) 1.證人潘家寶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2-警1卷第101至110頁,2-偵1卷第85、88至89頁) 2.潘家寶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警1卷第111至113頁) 3.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2-警1卷第119頁) 4.潘家寶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金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間通訊監察譯文(2-警1卷第117頁)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268號、108年聲監續字第41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2-警2卷第133至136頁) 陳金奇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HTC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