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耀(已歿)
輔 佐 人 李智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1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陳坤全(另行審結)於民國108年7月 16日7時16分許,騎乘NLP-959號重機車,沿臺南市安平區運 河路東向西方向行駛,至臺南市安平區運河路與運河路13巷 口,適被告李榮耀所騎乘之醫療電動代步車因避讓巷內救護 車而倒退至巷口在車道上暫停,同案被告陳坤全應注意車前 狀況,被告李榮耀應注意慢車未經核可,不得行駛於道路, 其比照行人不能於車道中停駐妨害交通,均疏未注意而致雙 方車輛相撞而均人車倒地,造成被告李榮耀受有右側遠端股 骨骨折、左側脛骨平台骨折,同案被告陳坤全則受有右側膝 部擦挫傷。因認被告李榮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李榮耀因涉犯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惟其業於110年5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就被告李榮耀部分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