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10年度,8號
TPDA,110,救,8,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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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楊月
代 理 人 蘇彥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潘楊月波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 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 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10 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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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