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34號
TPDA,110,交,334,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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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34號
原 告 陳金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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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