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商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慶中
代 理 人 何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01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趙文嘉) 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10年1月25日 89,957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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