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通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因原末日即110年6月19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0年6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承霈傳播有限公司(杜廣奎) 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0年2月5日 81,9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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