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謝正言(即哈啓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蔡海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