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782號
TPDV,110,除,782,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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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林保杉
代 理 人 黃戴碧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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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