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林簡月娥(即林榮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公示催告。又 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84號裁定附表記載本件聲請公示催 告之受益憑證名稱為「台灣基金受益憑證」,互核固與摩根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予聲請人之受益憑證掛失 /補發/註銷掛失申請書所載掛失之受益憑證為「台灣」基金 受益憑證相符,然對照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月19日公告,可見「台灣基金」實為「摩根台灣證券信 託投資基金」之簡稱,衡酌聲請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雖未確 實表明受益憑證之完整名稱,然尚不生混淆、無從辨識或無 法特定受益憑證,致生妨害得依法申報者於申報期間之權利 行使,應認仍得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惟為求明確,本院爰將 附表所載受益憑證名稱修正為「摩根台灣證券信託投資基金 」,附此敘明。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台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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