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733號
TPDV,110,除,733,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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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黃智裕(即曾淑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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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