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55號
TPDV,110,重訴,555,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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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42,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42,4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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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