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72號
TPDV,110,重訴,472,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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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原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述健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現於法務部○○○○○○○○
被 告 王音之 現於法務部○○○○○○○○○○
林奕如
莊淑芬
莊雁鈞

吳靜宜
施娟娟
陳佳寧
謝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金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寅公司 )之被告楊文虎(法定代理人)、王音之(實際負責人)、 林奕如(秘書)、莊淑芬(出納)、莊雁鈞(前任會計)、 吳靜宜(後任會計)、施娟娟(職員)、陳佳寧(職員)共 同冒用原告名義製作不實之交易憑證後,由被告謝國清(原 告前研發處工程師)於訴外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元大銀行)照會時配合不實照會,導致元大銀行放款予 被告潤寅公司,而無法受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終 結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元大銀行於該刑 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原告對被 告謝國清之行為負雇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案經刑事庭裁定 移送民事庭,現由本院110年度金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受理中。原告認元大銀行向原告請求賠償,得認被告 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故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連帶( 或不真正連帶)給付原告受元大銀行請求賠償無法受償之放 款所致損害,而原告請求是否有據,係以元大銀行向原告請 求之訴訟法律關係(本院110年度金字第17號)是否成立為 據,揆諸上開法條,且為免審理重覆及裁判歧異,本院認有 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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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