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96號
TPDV,110,重訴,396,2021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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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被 告 方素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21至25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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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