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96號
TPDV,110,重訴,396,2021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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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被 告 方素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素蝶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方素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捌拾參萬陸
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萬伍仟柒佰
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
標的及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並附繕本三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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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