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485號
TPDV,110,訴,4485,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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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高秀榆
被 告 李木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 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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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