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354號
TPDV,110,訴,3354,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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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54號
原 告 劉又菁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曾繁俊
曾富宜

曾貴玲
曾繁傑
劉馮桃
劉子渝
劉蕙瑩


劉勝德
劉幼涵

劉欣儀(原名劉幼儀)

居Hohe Luft 0.00000 Bargstedt,Germany
劉玉珍


劉傳馬


劉勝中


兼 上13人
訴訟代理人 郭劉玉鳳
被 告 劉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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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