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48號
TPDV,110,聲,348,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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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代 理 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萬600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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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