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田豐源
陳進郎
陳軍宏
張宸綱
簡玥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相 對 人 賀鈿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提供擔保新台幣1,632,627元後,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18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之石(木)材工藝品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訴外人陳素華之財產聲請強 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41855號強制執行事件 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本 院扣押堆放於陳素華所設籍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 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石(木)材工藝品(下稱系爭工藝品),然 系爭工藝品實為聲請人等所有,是聲請人等依法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569號事件(下稱系 爭第三人異議之訴)受理。為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繼續進行 ,致有損聲請人等之權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等語 。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為免執行程 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於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 決定,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
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 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 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 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 債務人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此有最高法院98年台抗 字第375號裁定足資參照。再按法院依上開規定所定擔保金 額以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 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 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 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 債權額為依據,此則有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104號裁定可 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等陳稱已則向本院提起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 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查明無誤,是聲請 人確已向本院提起系爭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無疑義;次查系 爭第三人異議之訴所爭執者,係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經扣 押之系爭工藝品,為特定物,則倘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未停止 執行,系爭工藝品將因變價拍賣致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 而有損於聲請人之權益,是以,聲請人既已向本院提起第三 人異議之訴,又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倘不停止執行,確有損於 聲請人之權益,則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雖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然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亦將有損於相對人之權 益,是為平衡兼顧雙方之權益,本院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之規定,命聲請人為相對人供適當之擔保後,方得停 止執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經查,系爭工藝品之價額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541,000元,此有中華工業技術鑑 定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系爭強制執行事 件卷第122頁至第133頁);又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依其訴訟標的價額應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依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審理期間合計4年4月,以此推定相對 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利用系爭工藝品之期間,並依法定遲延 利率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未能及時利用系爭工藝品所受之損 害,則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為1,632,627元 (計算式:7,541,000元×5%×4.33年≒1,632,62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準此,本院爰裁定准聲請人於供擔保1,632,62 7元後,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工藝品之執行。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額 1 有魚的石頭平台 1 800,000元 2 大石頭屏風 1 600,000元 3 黑色竹子化石 1 3,000,000元 4 經脈石 1 420,000元 5 聚寶盒1 1 80,000元 6 黑色玉石 1 120,000元 7 聚寶盒2 1 60,000元 8 紅白鐘乳石 1 380,000元 9 紅色原石 1 220,000元 10 石桌椅組(六張椅子) 1 1,200,000元 11 紅色石頭 1 40,000元 12 紫青色石頭(白色紋路) 1 20,000元 13 7.382KG字樣石頭 1 105,000元 14 雪花石 1 20,000元 15 黃碧玉 1 30,000元 16 玫瑰石 1 50,000元 17 蛇紋石 1 96,000元 18 雲母石 1 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