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世璜
代 理 人 周紫涵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宗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張淑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代 理 人 陳湘融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鍾世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鍾世璜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 ,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 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7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 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受免責之裁 定,並於同年3月22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 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