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73號
TPDV,110,法,173,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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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白雪嬅即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教育局於民國86年6月25日許可設立,並 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9年5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 記簿第79冊第10頁第2027號)。經提請董事會於110年5月13 日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 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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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