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0年度,85號
TPDV,110,小上,85,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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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小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被 上訴人 青知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趙叔強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4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依兩造間物聯網系統開發設計合作合約 (下稱系爭合約)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項、第5條、第6 條、第10條約定,系爭合約之性質係屬承攬契約,原判決以 系爭合約為委任契約為由,認定被上訴人終止合約有理由, 使其獲得勝訴,顯已違反民法第490條規定;又原判決稱查 無證據證明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55號判決(下稱4855號判 決)有何顯然違背法令,實乃原審失察、失職所致,民法第 490條既已明定承攬契約之要件,原審若有疑義,應查詢既 有之判例、上級法院之判決案例以資參考,原審對上訴人提 出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60號裁判視若無睹,卻對試 署法官所為一審判決盲目照單全收,難謂有理;臺灣高等法 院109年度上字第667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 裁定皆為關於裁判費核定之裁定,並未觸及4855號判決內容 ,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亦指出4855號判 決於裁判費未補足即逕行審理有瑕疵,4855號判決雖陰錯陽 差成為確定判決,然其違法事實不因此成為合法等語。二、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 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 。再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



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 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 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 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 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 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 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 」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 ,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 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 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 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 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形式上已具體指摘原判決違反民法 第490條規定,應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 規定,其提起上訴合法,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固主張4855號判決有瑕疵,原判決依4855號判決之 爭點效,認系爭合約為委任契約且經被上訴人終止而判決 上訴人敗訴違反民法第490條規定云云,然兩造間系爭合 約之性質為何及是否已合法終止乙節,為4855號判決之重 要爭點,經兩造於該訴訟程序中為攻擊、防禦,該判決因 上訴人未合法上訴而告確定,上訴人就4855號判決提起之 再審之訴亦經本院以109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故485 5號判決對兩造自有羈束力,而上訴人於原審並未提出證 據證明4855號判決關於前開爭點之判斷有何顯然違背法令 之情形,或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4855號判決理由中之 判斷,依前揭說明,上訴人稱原判決依4855號判決之判斷 ,認定系爭合約已終止,違反民法第490條之規定云云, 顯屬無據,且應是指謫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 使不當,尚難據此認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四、從而,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依其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五、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 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 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



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再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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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