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208號
TPDV,110,家非調,208,202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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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蕭清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
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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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